四川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激发高校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四川省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大学科技园是指以我省高校为依托,将高校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促进科技、教育、经济融通和军民科技创新的重要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四川省科技厅会同教育厅负责对四川省大学科技园进行宏观管理;各市(州)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高校是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依托单位和具体责任单位。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四条 四川省大学科技园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融通创新的重要平台、构建双创生态的重要阵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载体。
第五条 四川省大学科技园要发挥创新资源集成功能,通过搭建高水平创新网络与平台,促进高校创新资源开放共享,集聚人才、技术、资本、信息等多元创新要素,推动科技、教育、经济的融通创新和军民融合发展。
第六条 四川省大学科技园要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功能,通过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和市场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信息供需对接,促进科技成果工程化和成熟化,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水平。
第七条 四川省大学科技园要发挥科技创业孵化功能,通过建设创业孵化载体,完善多元创业孵化服务,打造创业投融资服务体系,举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培育科技型创业群体。
第八条 四川省大学科技园要发挥创新人才培养功能,通过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搭建创新创业实践平台,提升科研育人功能,增强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培育富有企业家精神的创新创业后备力量,引领支撑高校“双一流”建设。
第九条 四川省大学科技园要发挥促进开放协同发展功能,通过加强与地方政府、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的交流合作,整合创新资源,服务产业集群发展,培育区域经济发展新动能。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十条 四川省大学科技园筹建单位启动建设工作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已确定大学科技园建设的依托高校,且地方政府与依托高校已签订合作或共建协议。
2. 以我省高校为依托,并制定较为科学和相对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3. 有规范的管理体制和有效的运行机制,已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市场化的运营平台。
4. 地方政府、依托高校已制订鼓励和促进大学科技园在科技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方面的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四川省大学科技园实行认定管理。申请认定四川省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职业化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70%以上。
2. 具有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总面积不低于75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建有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
3. 园内在孵企业达25家以上,其中30%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大学科技园4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和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
4. 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校向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与相关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
5. 园内有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入驻,或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至少有3个以上投资服务案例。
6. 具有专业化的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和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辅导和培训。
7. 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能够提供场地、资金和服务等支持;举办多元化的活动,每年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和大学生创业实训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二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 在孵企业领域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内。
2. 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的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3. 企业在大学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不超过4年。
4. 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5. 企业研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科技厅会同教育厅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适时组织开展四川省大学科技园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拟申请认定四川省大学科技园的高校须满足第三章的认定条件,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包括:
(一)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
(二)大学科技园建设方案;
(三)依托单位对大学科技园支持政策和制度文件;
(四)地方政府与依托单位的合作或共建协议;
(五)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四川省大学科技园,由依托高校向科技厅和教育厅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四川省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报告的内容和数据应可核查。
第十六条 科技厅会同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估和评审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认定的四川省大学科技园应加强日常管理,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大学科技园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科技厅和教育厅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和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八条 四川省大学科技园实行动态管理和分类评价:
(一)组织专家对大学科技园每3年开展一次复核评估;
(二)科技厅会同教育厅负责大学科技园评价考核专家的遴选,建立大学科技园工作专家库,为大学科技园发展和管理提供支持。
(三)科技厅会同教育厅研究制定分类评价指标体系,评价主要围绕大学科技园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开放协同发展,以及高校、地方政府对省级大学科技园的政策支持等方面。
(四)评价结果作为大学科技园动态管理及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对于发展成效突出的大学科技园予以激励,对于考核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纳入四川省大学科技园序列,形成“有进有出”的动态机制。
第十九条 四川省大学科技园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科技厅、教育厅报告。经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再纳入四川省大学科技园序列。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在四川省大学科技园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科技厅、教育厅取消其四川省大学科技园参与认定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 政策措施
第二十一条 科技厅、教育厅对大学科技园推荐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立项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在各类科技计划中给予优先支持。支持大学科技园建立专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评价结果优良的四川省大学科技园,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大学科技园。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大学科技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将大学科技园工作纳入当地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加强对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 依托高校应把大学科技园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在大学科技园发展中发挥核心作用,向大学科技园开放各种资源,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四条 发挥四川省大学科技园联盟的协调促进作用,组织大学科技园座谈交流,面向大学科技园以及创业企业、服务机构、高校师生等提供多元培训,总结推广大学科技园发展典型经验,不断提升大学科技园影响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会同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生效,原《四川省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川科高〔2013〕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