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
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技[2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加快推进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培育,推动高校创新体系建设和综合改革,提高创新能力,根据我部《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计划》的要求,现将《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部科技司。
各高校可根据此办法自主推进联合实验室建设,符合认定标准即可向我部申报。
教育部
2014年7月14日
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建立教学科研合作平台,联合推进高水平科学研究,规范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建设和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合实验室是指我国高等学校同国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建设管理,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学科发展前沿开展重大原创性研究,培养和汇聚拔尖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开展高水平国际合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联合实验室建设采取三种模式:国际合作联合研究中心模式,以多学科交叉为基础,形成学科创新集群,与国外有关单位开展宽领域合作;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模式,以某一学科方向或主流研究方向为基础,形成与国外对口领域实验室间的实质性合作;省部共建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模式,面向地方高校和区域需求,强调联合实验室对区域社会经济的服务功能。
第四条联合实验室建设分为培育组建、立项建设、验收认定三个环节。培育组建以高校为主进行,立项建设和验收认定环节由教育部组织进行。联合实验室建设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以机构对机构的对等合作为培育前提;二是坚持以国际化学术机制和环境为建设重点;三是坚持以汇聚资源和创新机制为保障手段;四是坚持以创新能力和国际影响为认定标准。
第五条联合实验室应面向国际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围绕“五个一流”的目标进行整体建设:一是支撑形成一流学科,引领新兴、交叉发展方向;二是承担国际前沿或重大需求科研任务,持续产出国际学术界公认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原始创新成果;三是汇聚国际一流创新人才,培养具有国际视野杰出创新能力的科学家;四是充分利用国际化人才培养手段,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能力;五是执行国际化运行机制、人才评聘、学术评价和支撑服务。
第二章 组建培育
第六条高校应根据自身整体发展规划,重点遴选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具备冲击世界一流的基础与能力的优势学科,自主寻找世界一流水平的国外合作伙伴,有目标、有重点地建设联合实验室,中外双方共同确定实验室研究方向并共同投入实质性资源进行建设。
第七条中外双方应签订法人间实质性合作协议,明确共建联合实验室的责任义务,并落实各自的依托平台。中方单位相关学科应是国内优势或特色学科,依托平台应是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11引智基地等;外方单位应在相关领域具有世界一流或先进水平,依托平台是相关实验室、研究所(中心)或院系;中外双方在场地、仪器设备、科研人员、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配套政策和措施支持,并落实稳定的经费投入。
第八条组建培育期间中外双方应密切合作,确保联合实验室实质性运行,组织开展国际化科学研究,推进国际化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打造国际化团队和人才队伍,促进国际化资源整合与共享,提升国际化交流层次与水平。
第九条中外双方应积极配合,探索实行国际一流实验室运行和管理机制。成立国际学术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聘请国际一流科学家担任实验室负责人;逐步实行准聘-长聘制和年薪制;注重技术支撑队伍和管理服务队伍的建设和发展,不断提升支撑服务水平;积极争取国内外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实验室建设。
第三章 立项建设
第十条按本办法第二章各项要求,实质运行两年以上,取得明显成效的联合实验室,可填写联合实验室立项建设申请报告,并由依托单位向教育部提出联合实验室立项建设申请。
第十一条教育部组织专家组对建设申请报告进行立项评审,专家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方可立项建设,建设期三年。专家评审指标体系包括合作协议、组建基础、培育进展、未来3年发展规划等方面情况。
第四章 验收认定
第十二条建设期满的联合实验室可由依托单位向教育部提出验收认定申请。验收指标体系包括学科发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队伍、运行管理五方面内容。
第十三条教育部对验收认定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教育部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认定,专家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方可通过,教育部发文批准,正式开放运行。
第五章 管理运行
第十四条高校是联合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承担以下管理职能:
(一)落实中外双方有关联合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具体指导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为联合实验室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对联合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视条件成熟向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建设或验收认定。
第十五条联合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联合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择优遴选,自主聘任。
第十六条咨询委员会是联合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由依托单位组建聘任,负责审议联合实验室的研究目标、研究方向、发展规划、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七条联合实验室由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组成,设立访问学者制度,并积极探索人员聘任与评价等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第十八条联合实验室应将学科建设和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任务之一,双方应建立稳定的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形成科教结合支撑人才培养的有效模式。
第十九条联合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国际科学前沿选择研究课题,组织承担国内外重大科研任务,持续深入推动协同创新。
第二十条联合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学普及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社会联系和与产业界的合作。
第六章 支持方式
第二十一条高校是联合实验室建设投入和发展管理的主体,积极汇聚资源,加大改革和投入力度,为联合实验室建设提供条件和政策保障。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配置资源,为高校开展联合实验室提供多元化支持,为高校改革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教育部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对联合实验室的支持,采取后补助方式对通过验收认定的联合实验室给予持续稳定的支持。
第七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三条依托单位应当对联合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充分发挥考核对建设发展的指导作用。定期召开联合实验室咨询会议,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联合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开放运行的联合实验室实行五年一轮的定期评估。评估主要对联合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评结果为合格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将撤销其联合实验室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联合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研究方向)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英文名称“Joint International Research Laboratory o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