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欧洲大学联盟作为欧盟推进欧洲高等教育区建设的旗舰项目,形成了以类型多样性、功能互补性和跨国协同治理为特征的分类协同机制,通过制度化遴选标准、差异化定位框架与跨机构治理结构,推动不同类型高校围绕共同愿景开展深度合作,并在联合校园建设、课程与质量框架对接、数字化支持与跨校治理等方面逐步形成了稳定的合作模式,在促进高校差异化发展、提升体系协同效能和增强区域竞争力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协同发展中推进高校分类改革,构建链条化异质性协同制度体系,提升协同治理整体效能。
关键词:欧洲大学联盟;高校分类改革;差异化发展;协同机制
《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中指出要“分类推进高校改革发展。实施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按照研究型、应用型、技能型等基本办学定位,区分综合性、特色化基本方向,明确各类高校发展定位”。目前我国已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高等教育体系,2024年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60.80%,高等教育普及化已进入深水区。在由规模扩张转向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如何通过分类改革明确高校定位,理顺高校之间类型结构与分工关系,成为当前高等教育治理的重要议题。
在欧洲区域一体化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欧洲大学倡议”(European Universities Initiative, EUI)已成为欧盟推进欧洲高等教育区建设的四项旗舰政策之一。在该倡议框架下,欧盟资助成立了65个跨国高等教育联合体——欧洲大学联盟(European University Alliances, EUA),旨在通过跨国合作推动不同类型高校围绕共同愿景和制度安排开展深度协作。联盟在联合校园建设、课程与质量框架对接、数字化平台整合和跨校治理机制等方面的探索,逐步形成了以类型多样性、功能互补性和跨国协同治理为特征的分类协同机制,成为提升欧洲高等教育内部结构协调性与整体竞争力的重要制度创新。欧洲大学联盟在高校类型多元化基础上的协同治理经验,为我国构建差异化发展格局、完善分类支持体系和提升跨校协同能力提供了重要参照。
一、欧洲大学联盟的历史演进
(一)欧洲一体化的起源
欧洲高等教育合作可追溯至20世纪中叶。1949年《欧洲文化公约》签署后,欧洲委员会开始推动跨国教育合作框架的建立,提出缔约国应通过制度化安排促进教育与文化交流,推动各国逐步形成专家委员会机制、学历认证制度以及学术流动基金等早期教育合作模式,为跨国教育合作奠定了制度原型。1951年成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确立了超国家治理结构。1953年建立的欧洲学校在课程体系、师资遴选和文凭互认等方面实行跨国共治。1957年《欧洲学校条例》推动了跨国课程体系与文凭互认的实践,该校成为首个获得官方资质认定的跨国教育机构。1959年《罗马条约》首次提出建立“共同职业培训政策”,为欧洲职业教育与培训协同发展提供了制度构想,与《欧洲学校条例》共同奠定了欧洲教育一体化的早期制度基础。
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海牙公报》首次将教育纳入欧洲一体化进程,教育合作的重要性得到制度确认。进入20世纪70年代,《关于欧洲认同的决议》进一步强调教育在塑造共同体价值与文化认同中的作用,推动教育从经济合作的附属领域上升为欧洲一体化的重要支柱。此后,欧洲相继推出文凭互认框架、大学间合作计划等制度安排,到1987年“伊拉斯谟计划”(Erasmus Programme)正式启动,跨国学生流动、课程合作及文凭互认进入常态化轨道,标志着欧洲教育合作从以项目为主的试点阶段迈向以制度规则为主的稳定运行阶段。
(二)教育一体化的提出
1999年《博洛尼亚宣言》(Bologna Declaration)发布,标志着欧洲高等教育区(European Higher Education Area, EHEA)建设正式启动。通过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体系、欧洲学分转换系统(European Credit Transfer and Accumulation System, ECTS)、欧洲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框架(European Network for Quality Assurance in Higher Education, ENQA)等机制,推动成员国实现高等教育的可比性和兼容性。2000年《里斯本战略》将教育确立为提升欧洲竞争力的核心支柱,提出建设全球领先的“知识型经济”,进一步强化了高等教育治理协同的重要性。2010年“欧洲2020战略”提出“智慧、可持续、包容性增长”目标,教育被纳入欧盟整体发展战略体系中。尽管英国“脱欧”、难民危机和民粹主义兴起等因素对一体化进程造成冲击,但跨国教育合作仍在制度化框架下保持推进势头,为后续建设跨国大学联盟创造了条件。
(三)欧洲大学联盟的落地
2017年法国总统马克龙在索邦大学演讲中提出建设“欧洲大学”的构想,强调通过跨国高校联盟强化“欧洲知识共同体”的战略意义。同年哥德堡峰会将该倡议纳入“欧洲教育区”建设的重要措施;随后通过《欧洲教育区理事会结论》,将“欧洲大学”正式纳入欧盟制度框架,提出“到2024年建成至少20个大学联盟实体”目标。2018年欧盟发布《建设更强大的欧洲》,明确将欧洲大学联盟纳入“伊拉斯谟+计划”(Erasmus+ Programme)。
2019年欧洲大学联盟首轮试点启动,欧盟从54个申请联盟中遴选出17个,涉及24个国家114所高校,并投入专项经费支持联合校园、学位互认、治理协同等建设任务。随后,联盟规模不断扩大。2020年,第二批联盟入选后,欧洲大学联盟增至约41个,涵盖280余所高校。2022年,第三、四轮项目鼓励现有联盟扩展伙伴范围并组建新联盟。联盟规模的扩展情况见表1。
2022年1月,欧盟将欧洲大学联盟与“欧洲联合学位”“联盟治理法规”以及“欧洲学生卡”共同列为推动欧洲高等教育一体化与协同发展的旗舰倡议,并提出计划至2024年中期支持培育60个左右的欧洲大学联盟,涵盖500余所欧洲高校。截至2025年,欧洲大学联盟已扩展至65个,涵盖欧洲27个成员国以及部分其他欧洲国家570多所高等院校,形成了跨国、跨类型的泛欧洲高等教育合作网络。
二、欧洲大学联盟的分类协同机制
(一)战略定位
欧洲大学联盟旨在通过组建跨国高校共同体,推动欧洲高校在人才培养、科研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强化欧洲高等教育整体竞争力。其战略目标是在多类型高校之间形成功能互补、资源共享和协作治理的结构性合作关系。联盟强调共同愿景下的差异化合作,成员高校需基于自身学科优势和区域功能确定定位,避免同质化竞争,并在课程建设、科研创新和区域服务等方面开展错位协作。欧盟在框架文件中明确,欧洲大学联盟应构建跨国“联合校园”,实现学习路径、学分体系和质量标准在联盟内部的高度兼容,以类型多样性和跨机构协同为基础,推动教育、科研与创新的深度融合。各联盟普遍通过联盟章程、战略协议或治理手册等形式,明确职能定位与资源分工,在联盟层面形成“共同愿景-分类定位-协同治理”的战略架构。欧盟在遴选机制中也强调地理、学科和类型的多样性,确保来自不同国家、不同层级和不同类型的高校均可参与,其中既包括综合性大学,也包括技术大学、应用科学大学、艺术院校以及远程教育机构等。联盟合作格局逐渐形成跨区域、泛欧洲态势,类型逐渐呈现多元化,至2024年已形成较为清晰的分类结构。(见表2)
目前65个联盟覆盖35个国家,其中中东欧高校比例升至34%、北欧占18%,实现了区域平衡。综合性大学联盟占比由试点阶段的87.5%下降至63%,技术类、应用科学类与艺术类联盟占比稳步上升,类型结构趋于均衡。不同类型联盟在学科覆盖、资源组织方式和合作深度上各具特点,体现出“以类型多样性支撑分类协同”的制度取向,是欧洲大学联盟内部实现错位发展与功能互补的重要基础。
(二)评审体系
欧洲大学联盟依托“伊拉斯谟+计划”设立专项遴选与资助机制。欧盟通过资格标准(eligibility criteria)与评估标准(evaluation criteria)两类指标对申报联盟进行综合审查。通过“准入要求+质量评价”双重机制,引导联盟在成员结构、功能定位与协同机制上形成稳定的分类协同格局。
在资格标准方面,欧盟依据政策重点动态调整准入条件。欧盟要求申请联盟须满足以下条件:①必须至少包括来自三个国家的三所高等教育机构;②应具备稳定的财务能力与合法资格;③制定中长期教育发展战略;④提出建设“联合校园”(Joint Campus)以促进师生与资源流动;⑤在绿色发展、数字转型和社会包容等领域体现欧洲核心价值导向。在前两轮项目征集中,欧盟明确要求联盟成员必须为具有授予正式学位的高等教育机构,且75%以上的核心成员需持有有效的《伊拉斯谟高等教育宪章》(Erasmus Charter for Higher Education, ECHE)认证。非高等教育实体(如科研机构)仅可作为附属伙伴参与。自2022年起,欧盟显著放宽机构类型限制,将应用技术大学、艺术院校和具有学位授权的职业教育机构纳入合格成员范围,鼓励联盟在成员类型、区域覆盖和功能结构上体现多样性与互补性。到2024年,欧盟进一步提出联盟应至少包含两类不同类型高校,将“类型多元化”前置为制度性要求,使分类协同在申报阶段即成为联盟构建的基础条件。
评估标准采用百分制评分体系,随着政策重点动态调整。2019—2020年试点阶段的评估共有五项指标:相关性、区域分布、申请与实施质量、合作方案质量及可持续传播,分值分别为25、15、20、20、20,总分需达到70分以上,并满足各项最低分要求,评分重点考察项目的合规性与区域代表性。自2022年起,欧盟将评估标准整合为相关性、质量和影响力三类(25分、50分、25分),其中质量含项目设计实施与伙伴合作两项,各占25分,评估导向由参与转向绩效。(见表3)评审工作由欧盟教育、视听与文化执行署(EACEA)组织的独立专家组进行,成员包括学科专家(40%)、高校管理者(30%)、产业代表(20%)及学生代表(10%)。
(三)运行机制
欧洲大学联盟在运行层面形成了权责明晰、层次分明的跨国合作结构。联盟通常由一所持有ECHE高校担任申请人/协调人,负责总体统筹和资源协调,其他正式伙伴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参与治理,附属伙伴和关联机构则在特定任务中提供支持。在治理架构上,各联盟普遍设立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及若干主题工作包(work packages),形成“战略-执行-专题协作”三层结构。理事会负责联盟愿景、战略决策与制度协调;执行委员会负责运行管理与跨校沟通;工作包机制则通过任务分工覆盖教学创新、科研协作、质量保障和数字化建设等关键领域。
在合作内容方面,联盟合作已从传统的课程共享拓展至学习路径整合、联合学位和科研平台共建。除个别综合性联盟外,各联盟之间几乎没有重复的合作领域。联盟合作领域以问题为导向,围绕气候变化、数字转型、社会包容等领域,强调以欧洲共同挑战为指导,推动教育科研与社会服务功能融合发展。通常,联盟成员高校只参加一个欧洲大学联盟,使成员高校将有限的国际合作资源更专一和高效地用到小范围联盟合作上,提高联盟合作成功率。
在运行支撑方面,欧洲大学联盟可获“伊拉斯谟+”专项资助。首批联盟平均获得约500万欧元资助。在最新一期“伊拉斯谟+”(2021—2027年),单个联盟四年内最高可获1440万欧元资助,是试点阶段资金的近三倍。联盟还可通过“桥接资金”在资助期结束前延续相应资金支持。为增强联盟科研协同与创新转化能力,部分联盟还获得了“地平线2020”(Horizon 2020)及“地平线欧洲”(Horizon Europe)项目的配套资金支持,每个联盟科研板块最高可得200万欧元。自2022年起,各成员国还设立配套拨款并引入绩效挂钩机制。(见表4)至2024年,联盟资金体系形成由欧盟预算、国家财政与社会资本组成的多元资金池,实行跨领域调配与阶梯激励,推动资金分配向绩效导向与灵活调控转变。
三、欧洲大学联盟分类协同的实践成效
(一)推动跨国高教人才培养协同
在“联合校园”(Inter-University Campus)框架下,欧洲大学联盟首先以课程体系对接为切入点,通过ECTS学分体系推动课程内容、学分结构和教学要求的标准化与可比性,在联盟内部实现课程互认的制度基础。随着跨校修读规模扩大,部分联盟进一步通过多校共授、联合模块与联合硕士项目等方式,推动跨国培养从课程对接迈向学习路径整合,形成“多地点学习、统一认证”的培养模式。数字化基础设施为学习路径一体化提供关键技术支撑。虚拟校园、统一身份认证、联盟级学习管理平台等工具,使学生能够跨校访问课程目录、学习资源与在线支持服务。数字化平台将原本依赖行政协商的跨国学习转化为技术驱动的互联模式,大幅降低跨校学习成本,提升了路径整合的可操作性。
在质量保障方面,联盟普遍将ENQA、EQAR等欧洲高等教育区质量框架嵌入联盟内部质量体系,通过制定联盟级质量保障手册、统一课程标准、推行多校联合评估机制,推动各成员高校在学习成果、教学标准与评估程序上实现对接。部分联盟建立“共同质量委员会”,形成持续改进机制。同时,欧盟还启动了“欧洲学位标签”(European Degree Label)试点,旨在以统一框架标识跨国联合培养项目的质量标准和学习成果要求。该标签强化了跨国学习路径的一体化程度,使联合学位与跨校学习在欧盟内部具有更强的可识别性、可携带性与制度地位。
(二)促进科研组织体系创新
欧洲大学联盟在科研领域实现了由过去基于项目合作的“同质性协作”,逐步向覆盖基础研究、技术攻关与应用转化的“全链条分工协作”转变。联盟通过构建跨校科研平台、组建跨学科研究团队和强化任务型组织方式,推动成员高校在科研链条不同环节形成互补优势,实现协同创新能力的系统性提升。多数联盟围绕健康、气候、能源与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设立“挑战导向型”集群(Challenge-Driven Clusters),通过将研究任务拆分至不同高校承担,使科研组织方式由过去的松散合作转向结构化协作,提高了研究的连续性与整体效能。
在科研资源整合方面,联盟通过共享实验设施、开放数据库与跨校技术平台提高资源可及性,并普遍将“地平线欧洲”等科研资助机制纳入协同框架。通过“教育-科研”联动支撑结构,有效提升了联盟在大型科研项目申请中的整体竞争力。部分联盟形成联盟级科研服务平台,通过统一流程、共享资源与联动支持,实现科研组织运行的一体化管理。在推动产学研一体化方面,多个联盟依托区域创新生态,与企业、地方政府和行业组织建立稳定的协作机制。通过创新实验室、共创空间和联合研发项目等形式,不同类型高校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应用推广”链条中承担差异化职能,形成综合性大学、技术大学与应用科学大学之间的互补性创新链条。
(三)推进大学治理形态演进
欧洲大学联盟在运行过程中,不仅推动了教育与科研层面的协同,也在治理结构上促成了大学形态的深层演进。联盟内部日益强化的类型多元、功能互补与制度协同,使传统意义上以单一院校为治理主体的模式逐渐让位于跨校协作、跨国统筹的联盟化治理结构。联盟已从合作平台演变为具备治理职能的组织形态,呈现出“跨院校-跨系统”治理的新趋势。在组织结构层面,“牵头高校-核心成员-附属伙伴”的多层级治理框架,使高校通过联盟参与区域与国际竞争,承担战略规划、资源整合和制度协调角色。传统以院校内部为中心的治理模式被“联盟-院校”双层治理架构所重塑,治理权力与资源配置逐步向联盟层级转移。
数字化基础设施进一步支撑了联盟化治理的制度落地。虚拟校园、统一认证体系、联盟级学习管理平台等工具,使“跨校资源统一调配”成为可能,降低了治理边界,使联盟具备了类似“跨国大学系统”的运作能力。成员高校在课程、科研与管理服务上能够按需接入联盟资源,实现治理过程的流程化和平台化。在外部联动方面,联盟通过区域创新生态合作,将不同类型高校共同纳入跨区域与跨国协作网络,显著扩大了大学影响范围,使单个院校难以独立完成的社会服务与创新任务能够在联盟层面协同完成。传统大学的职能开始向“联盟系统”的职能转移,呈现出大学形态从“单一治理主体”向“网络化治理共同体”的结构性转变。
四、欧洲大学联盟对我国高校分类协同机制创新的启示
(一)在协同发展中推进高校分类改革
欧洲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高校分类,是支撑知识生产、人才培养与区域创新体系协同运行的核心制度基础。长期以来,欧洲高校在学科结构、知识产出与社会服务中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功能分布,类型多样性被视为提升体系效能的重要资源。欧洲大学联盟的建设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功能逻辑,强调不同类型高校应根据自身定位承担差异化任务并形成互补合作,从而推动“以差异促协同”的结构格局。我国高校分类改革虽已明确办学类型,但实践层面仍主要停留在行政归类与政策宣示,类型差异尚未在治理结构和资源配置中真正体现制度效力。在学科布局、科研组织与战略发展中,趋同化特征依然明显,分类未成为体系运行的深层逻辑。分类推进高校改革是实现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重要途径,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我国由“教育大国”迈向“教育强国”的历史进程。基于上述挑战,我国分类改革亟须推动类型差异与治理结构、资源配置和人才培养方式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使类型属性从“标签”真正转化为“机制”。同时,应在国家战略、区域发展与科技任务导向下强化功能定位,引导高校在体系层面形成可持续的互补关系与协同结构。
(二)构建链条化异质性协同制度体系
欧洲大学联盟制度体系呈现链条化特征,由成员遴选、任务组织、运行机制与质量评价等制度模块构成,并通过政策工具实现纵向贯通与横向衔接。成员遴选强调合作能力、多样性与可持续性,运行阶段依托任务分工、数字平台与协同治理机制,质量保障体系则通过统一框架构建持续反馈机制,形成“准入-运行-评估”一体化制度闭环,使类型功能在整个发展周期中得到强化。我国高校分类改革在制度支撑方面仍显薄弱,关键制度与类型导向之间缺乏系统性、链条式联动,资源配置、建设标准与质量评价等制度模块彼此存在一定程度的割裂,难以支撑分类逻辑的落地。我国高校分类改革需构建覆盖准入、规划、资源、质量与治理的链条化制度结构,将分类逻辑嵌入制度运行的各环节,使其具有内生约束力与执行力。同时,质量保障体系应从单校评价走向类型化与协同化,通过差异化标准、联合评估与持续改进,确保类型功能在教学与科研中的制度化呈现。
(三)提升协同治理整体效能
欧洲大学联盟突破了以院校为中心的传统协作模式,通过多层级治理体系与任务链条构建起可持续的跨校组织能力。联盟内部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与工作包等结构实现权责清晰的协同治理,使不同类型高校在组织化框架中形成稳定分工、长期合作与共同治理。联盟因而不只是合作平台,而是一种能够实现资源整合与结构协同的跨校治理组织。我国高校协作仍多呈项目化、松散化特征,治理能力不足,缺乏支撑长期协同的制度条件。区域性高校联盟虽不断涌现,但治理结构、任务链条与资源统筹机制仍不完善,难以形成体系级协同能力。我国高校分类改革需在制度上赋予高校联盟更大的治理自主空间,构建以功能互补、任务牵引和平台支撑为基础的组织化协同模式,使协作从资源共享走向治理整合,推动高校从“单体竞争”走向“体系协同”,从而显著提升高校分类改革的整体效能。
【高晓杰,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副秘书长、学术与交流部主任、研究员;韩兆兆,湖州师范学院党委宣传部讲师】
原文刊载于《中国高教研究》2025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