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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 : 2020-09-23     点击量:

 

 

四川农业大学的前身是1906年创办的四川通省农业学堂,历经四川高等农业学校(1912年)、四川公立农业专门学校(1914年)、公立四川大学农科学院(1927年)、四川省立农学院(1932年)、国立四川大学农学院(1935年)、四川大学农学院(1950年)等多个历史发展阶段。1956年四川大学农学院整体迁至原西康省(1955年撤销)省会雅安独立建校为四川农学院,1985年更名为四川农业大学,2001年四川省林业学校整体并入。1998年学校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办学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提高治理体系科学化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适用本章程。学校章程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依据。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四川农业大学,简称四川农大、川农大,英文名称为Sichu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缩写为SA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新康路46号。学校包括雅安校区、成都校区(地址为成都市温江区惠民路211)和都江堰校区(地址为成都市都江堰市建设路288)。学校可视事业发展需要,依法更改法定住所或设立、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建设特色鲜明、国际知名的一流农业大学为目标,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强农兴农为已任,为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贡献。

第六条  始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牢固树立兴中华之农事的宗旨意识,深入贯彻人才培养是立校之本、科学研究是强校之路、社会服务是兴校之策、文化传承创新是荣校之魂、国际交流合作是活校之方的办学理念,认真践行学生为本、学术为天、学科为纲、学者为上的治学理念,秉承追求真理、造福社会、自强不息的校训,弘扬爱国敬业、艰苦奋斗、团结拼搏、求实创新的“川农大精神”,坚定不移地走内涵式高质量发展道路,着力培养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校的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八条  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九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和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二)根据国家、社会需求及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三)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人员配备;

(四)依法依规开展职称评审,聘用、评价和管理教职工,建立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

(五)自主管理和使用资产与经费;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走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

(三)依法保障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实行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

(五)接受主管部门对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科门类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设置农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医学、文学、教育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十三条  学校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  学历教育分为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和专科教育。实行学位制度,分为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入学资格的取得,须具有相应或同等学历,并经考试或审核合格和学校录取。

第十六条  实行学分制和弹性修业年限。博士研究生的修业年限为36年,硕士研究生的修业年限为24年,本科生的修业年限为37年,专科生的修业年限为25年。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七条  根据学生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和思想表现等,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发给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十八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可向国内外的卓越学者或者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  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农业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更好发挥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学校党的委员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师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安全稳定,促进校园和谐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师风

(七)构建党建工作体系,落实抓党建工作责任,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教育引导师生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八)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依法参加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校长依法全面负责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监察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国有资产;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做好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遵循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教学科研单位、管理服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分党委)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

分党委和总支部委员会下设党支部,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学科研单位内设机构设置,离退休党支部按校区或原中层单位设置,学生党支部按班级、年级、专业或者院所设置,管理服务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内设部门设置。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的委员会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派驻学校的纪检监察组实行合署办公。各分党委、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相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巡察制度,设立专职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其职责主要是:

(一)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其中:担任与学术工作相关的学校及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实行结构动态管理,委员任期一般为4年,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荣誉主任和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其职责主要是:审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决定授予或者撤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批准或者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结构动态管理,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其职责主要是: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章制度;根据学校学科组评议推荐情况及评审权限,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实行结构动态管理,一般由校领导、学术委员会主任、各学科组组长及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其职责主要是:依据编制及其结构研究决定岗位分类和设置,对教职工岗位申报进行评审和聘用。

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实行结构动态管理,一般由校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职责主要是:

(一)听取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章程、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基层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占教职工总人数的5%-8%。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根据实际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期召开,代表合一。工会委员会是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根据实际和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四川农业大学委员会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其职责主要是:围绕学校党政中心工作,加强青年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正常开展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生会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学生的主要桥梁和纽带。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主要任务是: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法自主独立运营与管理。学校对投资入股的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立组织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院、研究所等教学科研机构。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学院和研究所等按照权限自主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和国际交流合作;

(三)依据学校规定和授权,设置和调整本单位内部机构;

(四)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教育、管理、评价与考核;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划拨的办学资源,负责本单位的资产和经费管理;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学院和研究所等机构设立分党委,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强化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三)涉及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政治把关问题,由党委会先审核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

第四十条  学院和研究所等机构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共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院和研究所等机构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依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以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院和研究所等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和研究所等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学校工会、教代会的指导下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院和研究所等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由教师、教学科研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按工作需要使用公共资源;

(二)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有计划地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培训,公平获得发展所需的工作和学习机会及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奖励、表彰;

(四)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具有知情权;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六)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依法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节假日的带薪休假;

(七)对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制度、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坚定政治方向,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不得从事影响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为人师表,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严于律己清廉从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制度、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制度。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未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校聘教职工实行岗位等级晋升制度。

教师是教学工作的主体,是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者和主导者。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第四十八条  对不同类型的部门和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据编制和岗位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四十九条  依法依规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收入分配制度和工资正常调整机制,致力实现绩效得到充分肯定、公平得到适当兼顾、累计贡献得到基本认可。依法落实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生活待遇水平。

第五十条  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聘用或者解聘、晋升、奖励、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认真落实离退休教职工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支持离退休教职工在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发挥积极作用,为离退休教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创造良好条件。

第七章  学生和学员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人才培养的对象和主体,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劳动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客观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对学校及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管理制度、学生行为规范;

(二)爱国敬业,明礼修身,诚信友善,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善思,勇于创新,积极实践,努力完成规定学业;

(四)强体育美,崇尚劳动,全面发展,提高身心健康素质;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生按照学校的规定,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如确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转学。学生申请休学、退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退学的,可以按规定休学或者退学。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要求,准予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依规发给学生结业、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对成绩突出的学生集体和品学兼优的学生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或者批评教育。

第五十七条  维护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建立共青团、学生会等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员是指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学校依规发给学员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习证明。

第八章   

第六十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参加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曾经工作过的教职工,授予或者聘请的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六十一条  校友会是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和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六十二条  通过校友会等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尽力为校友事业发展提供支持,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及时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和成就。

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九章  资产和经费

第六十三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四条  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规范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和资产信息管理等,提高资产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第六十五条  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依法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合法募集和吸引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

第六十六条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财务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负债管理和成本费用管理等制度。

坚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和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相结合,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七条  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为圆形造型,中心花状主体图案由古象形字“羊”和叶片图形组成,其上方是数字1906,下方是学校雅安校区第一办公楼(原西康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办公大楼旧址)图案,两侧是书本环绕的穗状图案,外环文字为学校中英文名称。徽章为印有徽志的圆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红色,学生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绿色,图案和字体均为金色。

徽志和徽章图案,表示学校诞生于1906年,1956年迁雅安独立建校,是一所以农动林为优势学科、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

第六十八条  校旗为长方形旗帜,其面色为绿色,中间印有徽志和规定字体的“四川农业大学”校名。

第六十九条  校歌为《相聚在桂花飘香的时节》。

第七十条  校庆日为每年的96日。

第七十一条  学校网址是www.sicau.edu.cn

第十一章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草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学校党委全委会会议审定形成核准稿,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同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修订: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

(三)举办者依法要求修改章程;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的修订案,应依法由校长提议并说明理由,按第七十二条的程序审议、审定和核准实施。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实施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实施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章程中涉及的相关内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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